關于進一步加強泉州市 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通告
泉環(huán)?!?015〕1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現就加強本市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本市機動車“綠標區(qū)”全天禁止黃標車及沒有張貼環(huán)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通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機動車“綠標區(qū)”擴大至所有建制鎮(zhèn)(鄉(xiāng))鎮(zhèn)區(qū),具體范圍由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泉州開發(fā)區(qū)、泉州臺商投資區(qū)管委會劃定。執(zhí)行任務的軍車、警用車、消防車、救護車、采血車、應急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用途車輛不受上述通行規(guī)定限制。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注冊登記的在用機動車未經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經檢驗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的,不得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依法不予核發(fā)環(huán)保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相關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三、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本市各機動車檢驗機構不得對本市2005年底前注冊登記的營運黃標車進行排放檢驗和安全技術檢驗;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對本市2007年底前注冊登記的黃標車進行排放檢驗和安全技術檢驗;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得對所有黃標車進行排放檢驗和安全技術檢驗。
四、本市注冊登記的黃標車應在本市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不得委托本省其他設區(qū)市和外省市進行排放檢驗。
五、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本市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經營者、經銷企業(yè)、經紀機構、鑒定評估機構停止進行黃標車交易經營的各項活動,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市注冊登記的黃標車不予辦理轄區(qū)內的轉移登記。
六、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有關機動車注冊登記、轉移登記和道路經營許可等相關業(yè)務的,應先行淘汰自有的黃標車。在機動車所有人未淘汰其擁有的黃標車之前,暫停辦理其機動車相關業(yè)務。
七、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黃標車,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泉州晚報》或相關政府網站公布相關黃標車名單,敦促有關黃標車車主限期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理機動車報廢注銷手續(xù)。逾期不辦理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要求,將黃標車注銷,或將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作廢。
八、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對違反機動車“綠標區(qū)”通行規(guī)定的機動車,由公安交警部門給予罰款150元、駕駛人記扣3分的處理;對違反規(guī)定行駛的黃標車,由公安交警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并對駕駛人依法予以處罰。
九、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機動車檢驗機構和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經營者、經銷企業(yè)、經紀機構、鑒定評估機構等單位,由環(huán)保、質監(jiān)、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商務、工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十、本通告中,黃標車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國Ⅰ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Ⅲ排放標準的柴油車,機動車、黃標車不包括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十一、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泉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泉州市商務局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泉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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